德国地下水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09页(359字)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水法》规定,下列地下用水不需批准:(1)家庭用水、农业用水和农场以外的家畜饮水或某些暂时的少量用水;(2)用于耕作、森林或园艺目的的土地的正常排水;(3)按规定范围的为贸易或与农业、森林或园艺管理有关的汲取、引出或放掉少量地表水,或使少量地下水改道,均不必获得许可证或执照。该法规定,向地下水排入物质的许可证,只有当其对水源不产生污染或对水质不产生有害变化的情况下发给。物质的贮存和存放的办法,应该做到对地下水不产生污染,或对水质不产生任何有害变化。此规定也适合用于管道输送的液体和气体。签于供水管理的需要,各州应就任何进入地层一定深度的工程,制定监督方面的规定。如果无意地或未经批准而开发地下水,从供水方面考虑认为必要,则可发布命令限制此种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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