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水土保持监督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14页(248字)

日本1962年《水土保持法》第31条规定,要对主管大臣指定的土地进行监视和对水土保持设施实施管理,地方行政机关要设置专门职员。第32条规定:(1)主管大臣对关于水土保持的行政活动实行监督。(2)规定地方政府机关实施监督的事项,要以命令形式作出具体规定。(3)依照本法规定,需要主管大臣或地方政府机关审批的内容,各地要以命令形式作出规定。第41条规定,本法规定的私人义务,要设立罚款,以命令形式处以200日元至8000日元的罚金或1年以下的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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