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水土保持登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14页(272字)

日本于1961年4月1日发布《水土保持指定地登记簿规划》,1967年5月1日修改后发布。共2条。主要规定:(1)都道府县最高负责人对于依据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所指定的土地,要制作水土保持指定地登记簿,并必须进行保管;登记簿要按不同河川进行制作;登记簿要记载本规则指定的事项;记载事项有变更时,都道府县最高负责人必须必须迅速进行订正。(2)对于水土保持设施,都道府县最高负责人要制作水土保持设施登记簿,并必须进行保管;登记簿要按规定指定的事项记载,如有变动,都道府县最高负责人必须迅速进行订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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