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水土保持征地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16页(181字)

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土壤保持和土地利用条例》第30条规定,土壤保持管理局可以根据情况购买或强迫征购任何土地。第32条规定,由管理局购买或征购的任何土地,按照本条例,管理局不再需要时,管理局应交给女王陛下,并应立即作为王室不容剥夺的领地,免去所有的财产权,利息、权利、特权、财产置留权(或抵押权),限制以及保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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