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水政体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19页(401字)
西班牙是一个具有悠久水管理传统的国家,依照水文条件区划,西班牙将半岛分为10个水文地理流域和两个岛区。水法律规定:(1)水利工程管理局是国家级的水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水资源管理工作,其职能是通过中央水和污染控制委员会、各分局和处执行的,履行水法律规定的职权。(2)流域级的水管理由分散的政府机构和自治团体平行负责。水法律规定,在10条主要河流流域的每个流域内,设立两个水利机构,即水文地理联合会和水委员会。(3)流域以下的水管理由水文地理协会负责,协会由蓄水放水委员会、水资源开发局、水利工程局组成。(4)地方级的水管理由用水户协会负责,协会系专门、自治的水资源开发机构。(5)国际级的水管理机构。由西班牙、葡萄牙及法国共同分享国际水资源,多年以来,建立了一些边界和联合用水国际委员会,负责签订相互之间用水协议,管理国际河段水电开发工程,处理违约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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