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地方水政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19页(405字)

法国1992年《水法》规定:(1)地区有权修建运河及在运河上建造港口,有权改善,经营适航水域及在适航水域上建造的河流港口,该适航水域及河流港口是应相关地区委员会所建议并由国家会议颁发命令转让给地区的。(2)地区、部门、社团和其组织以及依据公共与地方水资源社团法案规定建立的辛迪加协会,有权发展、维持、经营应相关市政委员会或地方水资源团体的董事会所建议并由国家会议颁发命令转让给地区的水道、运河、湖泊及国有水域,有权开发已列入适航水域名单的和从未列入该名单的水域。(3)依据本条款的权力转让给受益人,在其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可将水道、运河、湖泊、水域的开发、维持、经营交由合法的公共法律机构、半公共性机构或协会联合具体实施。(4)地区权力机构或其公共性机构或其组织以及作为国家公共资产一部分的水道、运河、湖泊及水体的特许权拥有者,将代替国家来实施国有资产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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