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水体使用期限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27页(364字)

1985年《西班牙水法》规定:(1)根据已撤销的旧法中所提出的批准权限或正式确认的规定,以及占用或使用国有资产的持权人的情况,国有水产业使用人(用水户)可以在本法付诸使用后最长75年期限内继续按照原批准名义及有关条文规定行使他们的用水权力。(2)根据过去的法律规定,按从国有资产取水确定的用水项目登入水藉簿后即被法定化。在登录用水情况时,应提供至少为期20年(按公证抵押法的规定,应为本法生效起算3年之内)的相关用水权的公证书作为证明。在上述3年公证书执行期间内,应全部免收转让税和公证税及其他方面的税金和费用等。用水权应延长到75年(从本法生效时起算)而政府按实际需求调节用水数量的权力不受影响。(3)现在的水权持有人,应取不同于上述名义的理由保持按本法有关条款用水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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