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水源管理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24页(241字)

菲律宾1976年《水法》规定:(1)水源管理和本水法条款的实施,包括颁发许可证和征收违法的罚金,应由水咨询委员会统一掌握;在这方面,除本法规定委托其他政府部门行使的职权以外,水咨询委员会将全权负责作出一切裁定和执行本法规定的一切事宜。(2)水咨询委员会可以任命某一政府官员或单位去完成其具体职能和工作。(3)水咨询委员会应为收集资料、开展研究工作和劳动力的开发提出一份长期的工作规划,以备全国水资源取用、开发、保持和保护工作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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