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国家水资源机构职能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25页(292字)

1995年《俄罗斯联邦水法》规定,经国家专门授权主管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机构的基本职责是:(1)制订江河湖泽水体的合理开发规划(需水量和排放量);(2)监测水体、管理国家水籍簿和估算地表水与地下水流量;(3)对可能影响水体状况的国民经济工程的兴建和改扩建,组织审查其设计文件和前期资料;(4)代表国家对水体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实施监督,同时对水源保护区土地使用是否合理实施监督;(5)对水体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实施发证制度;编写、签署和实施有关水体恢复和保护的流域协议;(6)履行旨在合理开发、利用、恢复、保护水体的其他有关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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