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无主土地招标规则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25页(250字)
澳门1991年《空地用公开招标方式批给章程》第28条规定:(1)一经确定投承后,即将批给草约寄给有关地段的投承人,以便在8天内提出意见。(2)倘逾上述期限而未提出意见时,即作为同意草约论。(3)对于草约的申驳,只限于来投人在招标大纲未有载明之责任,方予受理。第29条规定,批出合同应以公布在澳门政府公报内之当局批示方式为之。第30条规定,本地区及具有法律人格公共部门私有财产中不动产之转让应遵守本规章之规定,但当局以批示决定之其他判给方式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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