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区域水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26页(213字)

英国水资源法律规定,根据负责环境的国务大臣及农业、渔业及粮食部长的联合命令建立全国区域性水资源管理局。成员必须是富有经验的专家,主席和少数成员(2-4名)由负责环境的国务大臣和农业、渔业及粮食部长任命,多数成员由地方当局任命。全国已经建立了9个区域性管水当局。每个管水当局承担管辖范围内的有关提水取水、土地排水、防止污染、渔业和旅游等方面的职责,还负有制定区域性法规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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