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国家水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26页(571字)

英国水资源法律规定,国家一级政府对资源的管理和制度主要包括:(1)由负责环境的国务大臣和农业、渔业及粮食部部长共同建立一套国家水资源管理政策。国务大臣要根据本法规定的内容全面行使管理水资源的职责。国务大臣就政府管理水当局遇到的重大政策问题给予原则上的指示,下达指示前,需与全国水资源委员会协商。(2)国家农业、渔业及粮食部部长有义务与负责环境的国务大臣共同建立国家水资源政策。其职责:在土地排水、内陆水域及沿海渔业方面,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部长可对影响国家水资源政策的实施等问题,向管水当局下达原则上的指示,下达指示前,需和全国水域委员会协商。(3)设立全国水域委员会。委员会是政府的咨询机构。委员会要根据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委员会要接受主管部长或有关部长的共性指示。(4)设立水上旅游委员会。委员会由负责环境的国务大臣任命的成员及管水当局担任主席所组成。(5)设立内陆水道和旅游顾问委员会。委员会由1位主席和12名委员组成。其职责是,就使用和关闭水道向英国水道董事会和国务大臣进行咨询,可就全国水道管理、利用等重大问题,向水道董事会提出意见之后,则可向国务大臣提出建议。(6)负责能源的国务大臣指定任命中央电力生产管理局和电力委员会的成员。可指定其起草包括水资源在内的能源利用管理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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