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水道董事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26页(252字)

根据英国水法律规定,英国水道董事会是一个有执行权力的公共当局。其主席是由负责环境的国务大臣任命,包括1名副主席和不超过8名或不少于4名同样指定任命的成员。董事会是终身任职的法人团体,经过下议院的批准,负责内陆水道的维护工作。按法律规定,内陆水道分三种,即商业水道、通航水道和其他水道。董事会对商业和航运水道提供服务和设备,保证每一条内陆水道的安全,搞好水道的使用维护、控制开发、清淤管理。董事会还有利用水道运客运货的权力,向社会提供交通、旅游设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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