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水管理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30页(396字)

法国1992年《水法》第19条规定,以下机构有权调查和记录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为法规的实施所作决定的行为:(1)接受委任并宣誓就职的,隶属于环境、农业、工业、基础设施、交通、海洋服务、卫生和国防政府部门代理人;(2)以上提到的1976年7月19日第76-663号法律第13条中规定的代理人;(3)有关大气污染控制的1961年8月2日第61-842号法律第4条中规定的代理人;(4)海关;(5)负责防止欺骗的司法机构;(6)来自国家林业局和高层渔业委员会,接受委任并宣誓就职的代理人;(7)法国海洋研究和开发院的宣誓就职的研究员、工程师和技术人员;(8)港口官员及其代理;(9)根据林业法的规定,宣誓的服务于国家林业局和机构的工程师;(10)宣誓就职的国家公园委任代表。委任于此目的的农村警察根据法令规定的条件可以被授权记录本法所称之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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