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流域水务会议组成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31页(274字)

1985年《西班牙水法》规定,流域水务会议的组成应结合本法细则的实施,按照下列的原则和规定一件一件地进行调整和充实:(1)每一个与用水有关的政府部门,其参加会议的代表人数应不超过3名;(2)参加水务会议的用水单位的代表,应不少于会议总人数的,他们分别代表各个部门的用水利益;(3)流域机构各技术部门的代表名额应不超过3名;(4)参加流域水务会议的各自治区的代表人数,应按该流域内的自治区数量以及它们的面积和人口确定其名额分配。各自治区的代表名额应不少于本节第(1)条所规定的各有关部门的代表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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