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流域机构资产权属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31页(229字)

1985年《西班牙水法》规定,划拨或可能划拨给流域机构开展工作使用的、属于国家和各自治区的资产,应当保持其原有的所有制性质;有关单位和机构对这些资产拥有使用权,他们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将其用好管好。除上述资产外,流域机构还可能有一些自有资产,也应注意发挥其作用,其中包括:(1)属于目前流域机构的资产;(2)今后在有适当预算资金时可能购进的资产;(3)从国家、地区政府、公私单位或个体户那里合法转让过来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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