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国家水机构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32页(591字)
意大利原来实施水资源分散管理体制。进入20世纪60年代,随着国家立法权和政权改变,逐步调整国家、地区、省与地方政府权力机构间的管理关系,相应的水法律陆续出台,水资源管理体制建设有了新的法律依据。根据水法规定,国家级机构包括:(1)公共工程部,水法律规定,除了国有的运河及矿泉水与温泉水,公共工程部有特权管理四个地区、两个特殊省份管辖之外的一切地表水和地下水,包括公布全国范围的公共水域;有关使用权批准,主要引水权的颁发和撤销;公共水域的监督;颁发地下水勘测开发许可证;第一、二类水利工程的施工和管理,以及第三类水利工程的施工;有财政支援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掌管区、省土木工程、公共工程办事机构。(2)农林部负责国家和区级的全部土地开垦、山地开垦和国家及区际流域管理的水利工程。(3)财政部通过其国家财产总理事会负责国有运河的管理。(4)工业、贸易和手工业部负责发电用水和监督国家电力局。有权宣布国有矿泉水和温泉水的开发区。(5)公共卫生部承担有关土壤和环保、大气和污染、工业污染等方面的控制。(6)国库为意大利南部地区等筹集开发活动基金,并掌握与土地开垦的有关管理特权。(7)教育部掌握控制保护名胜古迹用水,主管区际级、省际级古迹单位。(8)运输和国内航空部为内陆人工水库的航运制定技术规程。(9)内政部控制提契诺河水源开发联盟。
上一篇:西班牙自治区水产业管理职责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