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流域管理机构干预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34页(415字)
1998年南非《水法》规定,在发生以下情况时,水与森林部长应当进行干预:(1)当流域机构:流域管理机构在经济上发生困难或在管理上出现混乱时;对所辖水资源管理区内的人员不能公平对待,或有歧视,或有不公正情况;不按本法规定执行部长的指示;妨碍部长或其他水主管机构依照本法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流域机构领导成员意见分歧,或辖区内用水户发生争执,无法正确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不遵守本水法的有关规定:当流域管理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时,部长可以:命令流域机构按他的要求采取行动;停止对流域机构的经济支持,直至它履行部长指示为止。(2)在按(1)小节要求做出指示时,应说明:问题的性质;必须采取的补救步骤;实施这些步骤的合理期限。(3)若流域机构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解决问题,则部长:在给了流域机构以必要机会听取意见后,和在给了流域机构以机会去研究不同看法后,可以接管该流域管理机构的有关权力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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