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地方水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36页(208字)

根据美国法律规定,除设立联邦政府一级的水资源机构外,地方州可根据自己水资源开发与管理任务的具体情况,通过地方性立法,设立水资源管理机构。如干旱缺水的加利福尼亚州通过立法,设立了州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州水资源局。除联邦、州政府机构外,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按流域、地区、工程,建立基层水管理的经济实体——水管区,具体负责灌溉、供水、防洪、发电、污水处理及其他水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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