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河流流域委员会组织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37页(347字)

美国《水资源规划法》第203节规定:(1)各河流流域委员会,要在总统宣布建立之日起的90天内,在得到开展其工作的资金条件下,按完成其职能的形式而组织起来。在理事会做出决定,或经组成委员会的各个州的大多数同意,委员会得终止工作。(2)各委员会由各州成员中选1名副主席,他将作为委员会各州的首席成员和协调成员,在委员会内联邦和州的关系中,他将代表各州政府。(3)委员会的缺额不影响其权利,但应按原来委派的同样条件补充:条件是,在临时缺席的情况下,主席和副主席可以指定他们的代理人。(4)在委员会的工作中,要尽一切努力使全体成员在所有争论问题上达到一致;但是,在做不到这点时,要给每个代表成员以充分说明观点的机会,主席经与副主席协商后有最后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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