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河流流域委员会成员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37页(409字)
美国《水资源规划法》第202节规定,各河流流域委员会应包括下列成员:(1)主席1人,由总统任命。他也是委员会中联邦的首席成员和协调官员,在委员会内涉及联邦和州的关系中代表联邦政府。主席在委员会任职期间,不得再任美国的任何其他官员或雇员;(2)由总统指定的与委员会承担的工作有密切关系的各联邦部门或独立机构,其负责人可委派1人代表该单位参加流域委员会;(3)部分或全部处在建立委员会地区、河流流域或几个河流流域内的各州各出1名成员,对这些成员的委任,按他所代表州的法律确定;(4)根据州际间协定并经国会同意而建立的州际机构,委派1名成员,该州际机构的权限应是与建立河流流域委员会的地区、河流流域或几个河流流域的水问题有关;(5)当总统认为适当时,经参院同意建立的,其权限涉及到建立河流流域委员会地区、河流流域、或几个河流流域的水问题的国际委员会美国组中,委派1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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