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水法庭调解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44页(384字)

南非《水法》1998年规定:(1)水与森林部部长可以在任何时候就当事人任何涉及本水法事项的纠纷和争议,或者是应某方面的要求,或出于部长本人的倡议,可以指示有关人员尽量通过调解和咨商过程化解它们之间的争议。(2)应当说明这一调解过程应在何时何地进行。(3)提前7天通知部长,告知他们已指定了调解人,否则部长将自己指定调解人。(4)有关方面可在调停和咨商程序中的任何时间通过协商另行指定调停人。(5)部长指定的调停人必须是部门的官员或某一独立的调停人。(6)若部长或该部门属争议的一方,则该调停人可不是部门的官员。(7)有关方面讨论的全部内容以及作为按本条调停的全部看法属法律特许,任何法庭不得将它们作为诉讼论据。(8)调停费用和开支:如调停人系部长所指定,则应由水与森林司支付;如系有关各方所指定,则应由他们自己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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