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河川违法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45页(655字)

日本《河川法》第102条规定,符合以下三种行为之一者处以1年以下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1)违反第23条的规定,擅自占用河水者;(2)违反第26条第(1)项的规定,擅自新建、改建或拆除建筑物者;(3)违反第27条第(1)项的规定,擅自进行土地开挖、培土或挖土及改变土地形状的其他行为,栽植或砍伐树木者。第103条规定,符合以下三种行为之一者处以6个有以下徒刑或3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1)违反第22.2条第(4)项的规定,拒绝或妨碍原状恢复措施等;(2)违反第30条第(1)项的规定,擅自使用建筑物者;(3)违反第89条第(7)项的规定,拒绝或妨碍土地的深入或临时使用。第104条规定,符合以下两种行为之一者处以3个月以下徒刑或2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1)违反第55条第(1)项的规定,在河川保护区域内实施同项两种行为之一者;(2)违反第58.4条第(1)项的规定,在河川保护空间区域内实施同项三种行为之一者。第105条规定,符合以下五种行为之一者处以3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1)不服从第44条第(1)项规定的指示者;(2)不接受第47条第(1)项前段规定的操作规程的承认,用坝截留河水或进行取水者;(3)违反第47条第(3)项的规定,操作大坝者;(4)利用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第23条、第26条第(1)项、第27条第(1)项、第55条第(1)项或第58.4条第(1)项的许可者;(5)利用欺诈等不正当手段使用第30条第(1)项规定的检查合格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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