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法人水违法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46页(203字)

菲律宾1976年《水法》规定,若为一公司、信托单位、商号、商社、协会、或其他法人单位,则处罚对象应当是这类公司、信托单位、商号、商社、协会或实体的总裁、总经理或其他犯法的官员或职员,而不损害对该法人民事诉讼的申请。在最终判定以后,法庭可应诉讼案检察官的请求并在听取了有关意见后,根据公众利益要求命令终止或解散该公司、信托单位、商号、商社、协会或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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