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水违法处罚期限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46页(180字)

菲律宾1976年《水法》规定,按本法被处以3000比索以下罚金,或3年以下监禁,或两者俱罚的违法行为,规定时效为5年;罚金超过3000比索小于6000比索,或监禁超过3年少于6年,或两者并罚,时效规定为7年;罚金超过6000比索少于10000比索,或监禁超过6年少于12年,或两者并罚,其时效应规定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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