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水违法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46页(190字)

以色列1959年《水法》规定,违犯了水行政长官按本法规定向他发布的命令和规定;妨碍水行政长官、水管局,或以它们名义完成本法规定工作任务者,应处以3000以镑的罚金,而如果是连续违犯,则每增加一天,增收罚金100以镑。若某人违法行为且属于第二次违犯,则他应被处以6000以镑的罚金,而如果是连续违犯,则每增加一天应多收200以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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