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水利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48页(186字)

南斯拉夫塞尔维亚《水法》第17章中规定,凡损害、毁坏水利设施或使水利设施项目不能使用者,构成刑事犯罪处5年以下的徒刑或监禁;凡从航运工具上将矿物油、油性混合物或其他类似物质排放入河流以至于污染水者,按刑事犯罪判处徒刑;凡水利组织、其他联合劳动组织或其他社会法人有本法规定的违法情形的,按经济违法罚款5万到100万第纳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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