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水资源账目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52页(447字)

英国1963年《水资源法》第83节第1条规定,每个河流管理局应保存一本单独的、被称之谓该河流管理局的水资源账。第2条规定,下述款项应记入河流管理局水资源账的贷方:(1)该河流管理局在履行其新职能时收到的所有款项,作为对这些职能的报偿而支付给它的款项;(2)该河流管理局在履行其作为排水管理机构或渔业管理机构的职能或履行其作为航运局、港务局、渔场管理局的继承人的职能时所收到的全部费用。第3条规定,下述款项应记入河流管理局水资源账中的付方:(1)该河流管理局在履行其新职能时所花费的全部支出,包括必要的和适当的、履行这些职能的固定支出。(2)由该河流管理局在履行其作为排水管理机构、渔业管理机构或航运局、港务局、渔场管理局的继承人所拥有的职能时,所花费的全部费用。(3)由该河流管理局据本法本章规定从该账贷方所收得的款中拨给由它保管的储备基金、更新基金及偿债基金的款项。(4)由该河流管理局支出的、已据前第1款的规定记入该账贷方中的那部分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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