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洪水保险土地开发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59页(264字)
美国《洪水保险法》规定,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局长应当根据上述研究和调查以及局长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适时制定综合标准,以鼓励州和地方根据需要采用适当的措施,这些措施在可行的最大程度上将:(1)适当限制易遭洪灾地区的土地开发;(2)引导拟议中的开发建设项目避开受洪水威胁的地段;(3)协助减少洪水引起的破坏:(4)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改善易遭洪灾地区长期的土地管理和利用,并且他应当与州、跨州和地方的政府机构密切合作并向他们提供一切必要的技术援助,以鼓励应用这些标准,采用和施行这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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