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灌溉机构职权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73页(254字)

民国《灌溉事业管理养护规则》第3章管理中,规定了灌溉管理机关的管理权限和职责。根据规定,灌溉管理机关主要负责:(1)规定各渠水量的分配比例,及用水顺序;(2)制定灌溉方法;(3)规定各农田每次灌溉用水量,及灌溉周期;(4)管理渠道各闸门的启闭;(5)指导农民办理农渠斗门等简单工程;(6)查报各户用水权的注册及移转;(7)查报用水实况及收获情形;(8)督导行水人员办理各项工作;(9)核定水费标准;(10)调解用水纠纷;(11)测量水文,以与原设计相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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