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灌溉工程养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73页(261字)

民国《灌溉事业管理养护规则》第4章养护中规定,灌溉工程的养护,分平时养护、岁修、防汛及特别修理四项。即平时养护、应分段派员经常巡视各渠道及建筑物,遇有损坏迹象,随时派工修理,并注意造林植草等工作。岁修,应在每年适当时期派员视察,拟定岁修计划,经主管机关核准后实施。防汛,应在每年汛期前储备料具,并将农民加以组织,分段巡守,严密防护。特别修理,如灌溉期间发生意外严重损坏,大汛期间遭到严重冲毁,及工程改进等,应拟订预算,呈报主管机关核准后办理。紧急情况时,可先行请款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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