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排水设施权责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94页(266字)

台湾《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办法》第2章权责,规定农田排水由农田水利会或其他灌溉事业人负责;市区排水由县市政府或乡镇市区公所负责;工矿排水由跨区政府水利局负责。管理机关或事业负责人应就排水系统建造物及各级水路分类统一编号,树立界桩或号志,划分管理区,指定专人负责监护;管理机关对排水设施应经常派员巡视;重要闸门应派人负责守护,如有灾变,应迅速处理。发现违法事件应劝导或取缔,必要时可会同当地警察机关取缔,涉及刑责者,可移送司法机关办理。本章还对各级主管机关维护排水设施具体职责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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