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农业灌溉排水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94页(242字)

台湾《灌溉事业管理规则》第3章排水中规定,凡因灌溉而引起排水,应视为灌溉事业一部分,由管理机构负责统筹规划办理。应制定排水规划,排水路线选择,应以大多数利益为依据,尽可能选择损害最小的地势通行。还规定,灌溉与排水系统应有明确的区分,灌溉余水应由规定的退水道或排水路排泄;灌溉余水或排水应尽量设法再利用,并由管理机构拟具计划呈报主管机关核准后办理;排水设施应由管理机构根据集水面积、雨量流出率、地貌地形及作物浸水率等,予以妥善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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