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灌溉水库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95页(264字)

台湾《灌溉事业管理规则》第5章水库管理中规定,凡与灌溉有关的水库,管理机构应制定管理运营、溢洪操作、观测设施维护、构造物维护、闸门机械维护等准则,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后实施。水库下游河川地应保留适当的排水断面,禁止滥垦。水库集水区域内的公有林区,应协调林务主管机关划出保安林区,并加强水土保持。管理机构可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在水库区域内兴办观光、种植、养殖等事业并可呈准酌予收费。还规定,水库完成后,因蓄水情形变化所需要的工程用地及淹没区,如系私有可依法征收,如系公地可承租或承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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