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水利区域施行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99页(218字)

台湾《水利法施行细则》第2章水利区及水利机构中规定,水利主管机关划分水利区域应按下列办法执行:(1)一个水道流域,应以整体多目标开发为主,划为某水道流域内。(2)支流流域,应配合整体流域开发,划为某支流分区。(3)涉及两个以上水道流域的,可相互配合开发,划分联合水利区,可按地理环境划为一个或若干防洪区。(5)水道流域水利区内,可按干支流的灌溉或排水系统划为一个或若干个灌溉或排水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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