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拉克水利工程赔偿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51页(357字)

伊拉克《水利工程实施法》第7条规定,在水利工程施工或运用时,造成农田断水、水不能流到农田;或排、灌水损害农田、淹没农田;或土壤流失等一切影响作物生长的情况,那就应给其主人,以每个杜诺亩农田赔偿500菲尔斯的赔偿费。受害时间自农业季节算起,到排除对农田的损害为止。为执行本条例,把每年的10月1日作为冬季农业季节的开始,把每年的4月1日作为夏季农业季节的开始。根据本法条例,这笔赔偿费不得超过被征用土地的折价费。伊拉克1975年颁布184号法,其中第6条规定,根据法第7条(1)款,在应付赔偿费的农业季节末,支付赔偿委员会应得到有关的水利部门的支持。在支付未来农业季节的应得赔偿费前,如受损情况继续下去,则除了应付的赔偿费外,还得包括有关的受损土地和庄稼的折价费。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