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方的联合行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26页(400字)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25条缔约方的联合行动中规定:(1)为了贯彻实施本协定内涉及联合行动的各项规定,以及为了便于实施本协定和促进实现本协定所规定的目的,各缔约国代表应当随时集会。本协定中谈到各缔约国采取联合行动时,一律称为缔约国全体。(2)联合国秘书长应于1948年3月1日以前,召开缔约国全体第一次会议。(3)每一缔约国在缔约国全体的各种会议上,应有一票投票权。(4)缔约国全体的决议,除本协定另有规定外,应以所投票数的多数通过。(5)在本协定其他部分未作规定的特殊情况下,缔约国全体可以解除某缔约国对本协定所承担的某项义务;但这项决议,应以所投票数的2/3的多数通过,而且这一多数应包括全体缔约国的半数以上。缔约国全体可以采用同样投票方法:(甲)规定须采用其他投票方法来解除承担义务的某些特殊情况,以及(乙)制订为实施本款规定所必需的某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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