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行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28页(660字)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38条联合行动中规定:(1)缔约各国应在本协定规定的范围内和在其他适当情况下共同合作,以促进实现本协定第36条的目的。(2)缔约国全体特别应当:(甲)在适当的情况下,采取措施,包括通过国际安排,为发展中的缔约各国利益特别有关的初级产品进入世界市场,提供改进和满意的条件,并拟定旨在稳定和改善这些产品的世界市场状况的措施,包括为这些产品的出口获得稳定,公平和有利价格所采取的措施;(乙)在贸易与发展政策方面,同联合国及它的附属机构,包括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建议而产生的任何机构,谋求适当合作;(丙)与发展中的缔约国一起共同分析它们的发展计划和政策,共同研究贸易和援助的关系,以便拟定具体措施,以促进出口潜力的发展和便利因此发展起来的工业品进入出口市场,并应在这方面同各国政府和各个国际组织,特别是同有关主管财政援助以发展经济的国际组织进行适当合作,系统研究各个发展中的缔约国的贸易和援助关系,以便对出口潜力、市场前景及任何需要进一步采取的措施,能有一个明确的分析;(丁)从发展中缔约国的贸易增长率的角度,经常检查世界贸易的发展情况,并在必要时向各缔约国提供建议;(戊)通过国际性的协调和调整各国的政策和规章,通过影响生产、运输和销售的技术和商业标准,以及通过建立机构来便利交流贸易情报和发展市场调研的促进出口的措施,共同谋求开展贸易发展经济的可行办法;(己)建立某些必要的机构以促进实现本协定第36条所规定的目标和贯彻实施本协定第四部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