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牛肉协议制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41页(653字)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缔约方于1982年11月29日通过《东京回合协议》附件《肉协议》,共3部分6条。其中序言指出,确信增加国际合作将是有助于实现国际肉类和活动物贸易更加自由化、稳定和扩大;考虑到避免国际牛肉和活动物贸易严重混乱的需要;认识到牛肉和活动物生产和贸易对很多国家尤其是对某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经济所具有的重要性;铭记它们对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的原则和目标所承担的义务;决定为了实现本协议的目的,要执行1973年9月14日《东京部长宣言》议定的关于多边贸易谈判,尤其是关于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的原则和目标;通过本协议。协议第1条规定,本协议的宗旨应是:(1)通过促使逐步消除世界肉类和活动物贸易中的障碍和限制(包括阻碍这一贸易发展的各种障碍),改进世界贸易体制,使其有利于消费者和生产者、进口者和出口者,以促进国际肉类和牲畜市场的扩大,更加自由化和稳定;(2)鼓励在影响牛肉和活动物贸易的所有方面进行更广泛的国际合作,以便达到对国际肉类经济资源进行更合理、更有效的分配的目的;(3)通过增加发展中国家参与扩大世界牛肉和活动物贸易的可能性,特别是通过下列途径,使这些国家在这些产品的国际贸易中得到更多好处;在扩大牛肉和活动物市场的情况下,促进价格的长期稳定;促使发展中国家牛肉及活动物出口者维持和增加收益。因此,上述两条的目的是,通过确保牛肉和活动物市场长期稳定的办法,以获得更大的收益;(4)考虑到高效生产者的传统地位,在竞争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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