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疫防治结合的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52页(793字)

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特别是农业发达国家制定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与农牧业生产和病虫害防治相结合、内外动植物检疫相一致的法律、法规。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国,为保证动物、植物及其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内外市场要求,在检疫法规中直接提出按照国际系列质量监控管理模式对动物或植物从产前、产中和产后等多种环节进行管理要求。如澳大利亚检疫法律规定,国家检疫局应与出口者签订协议,提出检疫要求,如出口部门(或货主)能保证在货物生产、储藏、运输及至出口前检查等达到国家检疫标准,双方就签订协议。新西兰政府规定,要将动植物检疫工作与病虫害防治相结合;农药、兽药的残留检测与控制活动物、植物的用药工作相结合,从而保证生产出满足国内外市场需求的优质、低毒、无病的农牧产品。墨西哥《动植物保护法》中,充分体现了检疫与防治结合的原则。该法规定,国家农牧部应同卫生部合作,共同制定动植物检疫与防治安全措施;农牧部必须向广大农民提供病虫害防治方法和示范;财政部和公共信贷部对进出口防治病虫害的所有物质和器械实行免税;农牧部应对每种动物病虫害的防治措施作出规定;农牧部有权对农户、庄园防治动植物传染病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一些必要的改正措施;凡不接受改正措施的,可予以罚款500至1千比索。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1997年7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该法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作出了全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也规定,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行检疫监督制度;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在机场、港口、车站、仓库、加工厂、农场等生产、加工、存放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场所实施动植物疫情监测,有关单位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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