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动物贸易疾病分类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57页(551字)

指《国际动物卫生法典》中为便于成员国对各种动物传染病的统一防治,对疾病实行分类管理的规定。根据《法典》规定,国际兽疫局统一将动物疾病分为两类,即A类疾病,亦即一类危害严重,传播迅速并可超越国界流行的、能产生严重的社会、经济、公共卫生后果甚至国际纠纷的重要传染病。列入这类疾病的有口蹄疫、水泡性口炎、水泡病、瘟、小反刍兽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皮肤结节性疹、裂谷热、蓝舌病、绵痘和山羊痘、非洲瘟、非洲猪瘟、猪瘟、瘟、鸡新城疫等15种。《法典》对A类传染病的兽医卫生防治作出具体规定,其内容包括疫区非疫区及无某种A类传播病国家的划分标;隔离区的条件;如发生A类疾病的法定措施;有或无A类疾病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限制性条例;当事国兽医行政部门的有关责任等。B类疾病,亦即一类可在局部地区造成经济、社会、公共卫生或国际贸易上的危害的传染性疾病。列入B类病中共患病8种、牛病15种、马病16种、猪病6种、羊病7种、啮齿动物病3种、禽病13种、蜂病5种、其他1种,共计74种。《法典》对B类兽医卫生规定不十分严格,主要区别:不用明文要求划分疫区和非疫区;要求局限在出口前一定期间内来发生此病的地区即可。《法典》要求成员国按上述分类向国际兽疫局通报疾病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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