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动物贸易道德责任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66页(279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1.3.2.1条规定,国际贸易是一种连续道德责任,因此,如果出口后在各种疾病的正常潜伏期内,出口国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就应了解国际动物健康证书中特指的某种疾病在畜群的发生或再发生情况,并有义务通知进口国,以便进口国对进口牲畜进行检验或试验,万一意外引进了疾病,可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疾病扩散。同样,如进口畜群发生了疫病,就应通报出口国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以便进行调查,因为这是原先无疫病畜群发生疾病的首次有效信息。进口国家有权力知道调查结果,因为感染源不一定就在出口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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