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1995年农产进口关税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69页(261字)

为执行1994年12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所达成的农产品协议,适应世界贸易组织新运行机制需要,欧盟组织决定从1995年7月1日起取消以往对部分农产品进口征收差价税和有关杂税的做法,改为征收统一的进口关税。对糖进口管理,除每个生产季度确定一次进口关税外,还根据农产品协议中有关保障性条款,实行“启动门槛价格”,保护欧盟糖市场。对谷物粮食进口则实行时间概念极强的管理,谷物粮食进口税由欧盟15国代表定期研究,每周三确定一次。对肉等农产品的进口关税也作出具体规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