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农产品报复关税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70页(491字)

报复关税是指为报复他国对本国商品的歧视待遇,而对从该国输入或通过该国输入的商品课以重税。发达国家采用报复关税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1)他国对本国商品所征关税过高;(2)他国给予第三国较本国优惠的待遇;(3)通商条约期限届满时,他国对缔结新条约提出的要求被认为不适当。一般在对方取消歧视待遇时,报复关税亦被取消。进入80年代,美国和欧共体在农产品贸易磨擦中,曾多次采用报复关税,与对方抗衡。如1986年西班牙和葡萄牙加入欧共体后,欧共体对美国输往葡萄牙的大豆粮食制品实行配额和高关税。美国为报复,当即对欧共体出口到美国的农产品也实行配额制和征收高关税。1989年,欧共体以美国肉含有催肥用的荷尔蒙为理由,宣布禁止从美国进口牛肉。美国随即宣布对欧共体进口番茄罐头、果汁、火腿等征收高达100%的高关税,欧共体也采取了相应的报复措施。1990年欧共体决定阻止更多的美国肉进入西欧市场,并要全面禁止从美国进口任何肉类产品,美国便立即对来自欧共体的许多农产品征收100%的关税以示报复,并自1991年1月起把这一报复关税提高到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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