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进出口贸易禁则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74页(391字)
韩国《对外贸易法》第44条规定,贸易业者、贸易代理业者及委托物品之进出口者不得发生以下行为:(1)出口或进口侵犯交易对象国法令保护之商标权或外观设计权之物品的行为;(2)出口或进口假标原产地之物品的行为;(3)出口或进口明显违反出口或进口合同之物品的行为;(4)除第1款至第3款以外,违反公正的商业习惯进口或出口物品的行为。对于发生符合第1项各款之一之行为者,商工部长官有权劝告其改正。商工部长官认为贸易业者等由于发生符合第1项各款之一之行为损害了我国的对外信用,给向贸易对象国的物品进出口造成重大阻碍时,对发生该行为者,可规定物品或交易对象国和确定一年以内的期限,令其部分或全部停营贸易业或贸易代理业。但在证明贸易业者的行为不是故意或不属于重大过失所致时则除外。第45条规定,贸易业者等不得出于逃汇的目的而伪造物品的进出口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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