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出口物品设计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75页(559字)

韩国《对外贸易法》第49条规定,贸易业者或物品的制造业者为促进出口物品中设计的开发并防止其仿制,可按照总统令的规定向商工部长官提出申请,将认为有必要保护的物品指定为设计保护对象物品。第50条规定:(1)商工部长官接到第49条规定的申请后,如该物品符合总统令规定的要件,应将其指定为指定物品。(2)商工部长官在难以期待贸易业者或物品的制造业者自发地提出第49条规定的申请时,如认为特别需要保护出口物品的设计,可将该物品指定为指定物品。(3)商工部长官根据第1项和第2项规定指定指定物品后,应将其公告之。第51条规定:(1)商工部长官依据第50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指定指定物品后,应指定承办第52条规定的设计注册和第53条规定的认定业务的机关。(2)商工部长官根据第1项规定指定认定机关后,应将其公告之。(3)认定机关为承办第1项规定的业务,须制定必要的业务规程,并取得商工部长官的承认。拟变更业务规程时亦须如此。(4)商工部长官有权指挥监督认定机关的业务,令认定机关做必要的报告。第52条规定,贸易业者或物品的制造业者可到第51条规定的认定机关注册指定物品的设计。第53条规定,拟出口指定物品者在按照认定机关业务规程的规定接受认定后,如不属于指定物品则不能出口该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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