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进口交易协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77页(547字)

日本《进出口交易法》第7条之2规定,进口业者有下列各项之一所列事由的场合,为消除各项各个所列的事由有必要时,得取得通商产业大臣的认可后,就与该货物同类或类似的货物的进口交易的价格、数量、质量及其他关于有关进口的交易事项签订协定,或以其协定消除该事由有困难的场合,取得通商产业大臣的认可后,得与该货物同类或类似的货物的需要者或者销售业者就进口的这些货物在国内交易的价格、数量、质量及其他事项签订协定:(1)有关进口货物的装货地的出口交易或从其装货地的其他外国的进口交易的竞争实际上受到限制,或者因进口交易的过分竞争及由于其他类似于此的原因,与来自其装货地的其他外国的进口交易,来自其装货地以外的装货地的进口交易或在其装货地的国内交易的条件相比,加上或可能加上明显不利的进口交易条件;(2)在因有关通商的政府间约定的实施及其他的理由,有必要从特定的装货地进口货物的场合,因其货物的从该装货地的进口价格明显高于从其他装货地的进口价格,或因从该装货地进口的货物质量与从其他装货地进口的货物质量明显不同,从该装货地进口其货物有困难或有困难之虞;(3)因在外国开发资源所生产的货物连续进口不可靠,不能进行其资源的开发,确保其货物的进口有困难或有困难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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