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贸易联合原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77页(280字)

日本《进出口交易法》第27条之2规定,贸易联合为法人。第27条之3规定,贸易联合须具备如下要件:(1)以谋求防止贸易联合成员之间的出口贸易或进口贸易的过度竞争并提高联合成员的经济地位为目的;(2)联合成员的议决权与选举权应为平等。第27条之4规定:(1)贸易联合必须在其名称中使用贸易联合的字样。(2)非贸易联合者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贸易联合的字样。(3)对于贸易联合的名称,准用商法(明治32年法律第48号)第19条至的21条(商号)的规定。第27条之5规定,贸易联合经营货物的出口或进口以及附带于此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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