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出口交易组合章程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79页(365字)

日本《进出口交易法》第15条规定,出口组合章程须至少规定下列事项。但,非出资出口组合章程可不记载第5号之2至第5号之4的事项:(1)事业;(2)名称;(3)事务所所在地;(4)关于作为会员资格的规定;(5)关于会员加入与退出的规定;(6)之2、出资一股的金额与其缴纳方法;(7)之3、关于剩余款处理与损失处理的规定;(8)之4准备金金额与其积存方法;(9)关于会员权利义务的规定;(10)关于执行事业的规定;(11)关于高级职员的规定;(12)关于会议的规定;(13)关于会计的规定;(14)公告的方法。出口组合的章程除前项的事项外,规定了出口组合存在时期或解散的理由时,须记载其时期或事由;规定现物出资者时,须记载该人的姓名、作为出资目的的财产及其价格以及对此给予的出资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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