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进出口搜查权力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80页(547字)
新加坡《进出口控制法》第13条规定,高级授权官员或者按照高级授权官员一般或者特别指令行动的授权官员可以登上在新加坡境内的任何轮船、飞行器或者车辆的所有部分以获得依照本法可没收的货物。为经本条所指权力更有效的行使,高级授权官员可以:(1)要求任何新加坡境内的轮船船长顶风停船;(2)根据具体情况、通过新加坡境内轮船船长或者飞行器驾驶员要求轮船或者飞行器不得出发直到被允许;(3)要求任何应该带在轮船或者飞行器的文件、有关货物的文件交给他审查,如果他有合理的根据相信这些货物依照本法应予以没收,则扣留任何这样的文件;(4)强制破门和进入否则其不能获得入口的任何轮船、飞行器或者车辆的任何地方或者容器;(5)通过在新加坡境内的轮船的船长指令要求轮船应当驶入其可以合法进入的任何指定的锚地、码头或者地方;(6)通过在新加坡境内的轮船的船长指令要求船长移动或者卸下任何货仓或者里面的其他货物;(7)要求车辆管理人员停阻车辆并且不让行进直到有授权或者将车辆带到任何警察局或者检查站;(8)命令货物不得从任何轮船或者飞行器移转或者放置直到有授权;(9)要求轮船船长或者飞行器驾驶员制作一份完全的整个轮船或者飞行器的舱单和一份该轮船或者飞行器承运的货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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